(2016)浙民申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能秀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能秀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能秀,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科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海冬,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浩杰,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禄,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张能秀与被申请人顾海冬、胡浩杰、王德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终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能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吕 俊?PAGE?1?·?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