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旭与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旭,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226号原告彭旭,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葛远雨。原告彭旭与被告深圳市宏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燕(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