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连建新与张洪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建新,张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连建新。被执行人张洪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建新与被执行人张洪山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