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包末华与童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末华,童列福,童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546号原告包末华,男,汉族。被告童列福,男,汉族。被告童德明,男,汉族。原告包末��诉童列福、童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列福、童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童列福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年底还清。被告童德明为担保人。此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童列福、童德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被告童列福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童列福一直未能还款,于2015年2月1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包末华人民币壹万元,2015年底前还清,今借人童列福”。被告童德明在借条左下角注明:“担保人童德明”。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寻找被告索款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提供借款给被告童列福,被告童列福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否则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童德明对此借款担保自愿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列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包末华人民币10000元,被告童德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林人民陪审员 高升人民���审员刘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