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肖斌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肖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肖斌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6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828.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斌华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斌华银行存款188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