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文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71号罪犯李文举,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9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文举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文举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李文举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老年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