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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刚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刚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刚,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01年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0时28分许,被告人陈建刚将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放在其车牌为川YB5×××汽车主驾驶室储物槽内,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中街店铺门前被巡警挡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成公天华扣字201610023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成公鉴(痕检)字20161597号鉴定书,(2001)成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建刚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建刚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建刚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子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启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悦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