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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利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00号罪犯张利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张利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徐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10912号、第1304号、第119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利江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利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利江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利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