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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胡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胡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木材市场251-1号。被执行人胡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胡小明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507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小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货款59万元及受理费4089.5元。现被执行人胡小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