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颜士平与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伟,颜士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士平。上诉人丁伟因与被上诉人颜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上诉人丁伟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丁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腾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