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庆锋与邱峰、陈玲、李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锋,邱峰,陈玲,李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513号原告张庆锋。被告邱峰。被告陈玲。被告李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锋与被告邱峰、陈玲、李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邱峰、陈玲、李安林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庆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邱峰、陈玲、李安林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物张某某、段某某所有位于枣阳市西城开发区某某村七组某某巷(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XXX20)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