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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彦冰与李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冰,李全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61号原告:周彦冰,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唐山路100号上海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全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号麓溪花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彦冰与被告李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彦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25元,其余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