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海东与李文龙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东,李文龙,刘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932号原告宋海东,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龙,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告刘扬,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东诉被告李文龙、刘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刘扬认为北京市通州区并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故本案应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经查,原告宋海东起诉时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文龙及刘扬的住址实际系宋海东本人的住址,刘扬户籍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x队镇x队村,李文龙户籍地为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重庆路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现宋海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李文龙或刘扬曾在北京市通州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刘扬要求将本案移送其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松人民陪审员 王国生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