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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照平与陈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照平,陈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624号原告:吴照平,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蹇光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良,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照平诉被告陈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照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照平以被告陈良已支付劳务工资11350.00元,其余劳务工资90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吴照平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