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荣,李忱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720号原告:周景荣,女,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溪河镇汪屯村一社。被告:李忱波,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溪河镇汪屯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周景荣诉被告李忱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