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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荣,李忱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720号原告:周景荣,女,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溪河镇汪屯村一社。被告:李忱波,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溪河镇汪屯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周景荣诉被告李忱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