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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随兵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随兵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42号罪犯随兵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随兵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随兵侠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2002)苏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随兵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7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随兵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5030号、第6116号、第92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随兵侠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随兵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随兵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随兵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随兵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