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萍申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萍,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4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萍,女,1970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德宝,北京市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志晶,女,1985年4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利明,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志晶,女,1985年4月4日出生。王萍因与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萍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王萍自2010年10月30日起拥有被申请人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明显与现有证据相悖,法院在无证据支持情况下盲目认定;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未调查收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北京四海华辰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明发表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询问中,本院曾尝试调解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最终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萍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王萍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