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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徐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徐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28号原告:刘英,农民。被告:徐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徐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对被告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