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英与徐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徐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28号原告:刘英,农民。被告:徐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徐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对被告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