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刘壮古、陈梅菊、刘伟古、刘太古、刘宽古、刘义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刘壮古,陈梅菊,刘伟古,刘太古,刘宽古,刘义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31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驻地。负责人宋圣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壮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梅菊,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伟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太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宽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义古,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刘壮古、陈梅菊、刘伟古、刘太古、刘宽古、刘义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