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都达古拉与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达古拉,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285号原告都达古拉,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营销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被告宝林,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都达古拉诉被告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达古拉以与被告宝林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达古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达古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都达古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那日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