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相立与张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相立,张彦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55号原告何相立被告张彦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相立与被告张彦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相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何相立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