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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仲建利与仲美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建利,仲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892号原告:仲建利。被告:仲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建利与被告仲美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