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仲建利与仲美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建利,仲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892号原告:仲建利。被告:仲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建利与被告仲美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