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秀宽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宽,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宽,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秀宽与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重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并在网上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拉萨东城区支行处银行账户。后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九江湖滨支行的银行账户,委托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该账户进行扣划,但因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时无法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