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24号申请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被申请人白某。被申请人白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郭磊庄支行贷款126000元,2015年12月29日到期,贷款利率10.126667‰。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白某未依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申请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白某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商业西街的商业用房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白某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商业西街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