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杨秋明与张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明,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秋明,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职工,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杨秋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1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秋明与被执行人张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2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16677.14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425执1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