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史光明与李勇军、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明,李勇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史光明。被执行人李勇军。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史光明与被执行人李勇军、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军在银行机构的存款13737.2元(含本金12495元、利息1035.2元、一审诉讼费120元、执行费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