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史光明与李勇军、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明,李勇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史光明。被执行人李勇军。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史光明与被执行人李勇军、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军在银行机构的存款13737.2元(含本金12495元、利息1035.2元、一审诉讼费120元、执行费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