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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91号罪犯宋杰,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2014年5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宋杰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宋杰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宋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