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刑初241号,被告人王国军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运华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的王某某1在宁远县桐山街道一家排挡吃中饭时,王某某喝了大约3两红薯酒。���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面的车驶往宁远一中方向,在经过县城五拱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宁远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7.2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积极缴纳罚金,真诚悔罪,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罚金款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欧阳运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