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92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22时50分,被告人张XX醉酒、无证驾驶辽K112**号两轮摩托车,沿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元生综合商店门前时,与张XX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辽K119**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酒精值为141.9mg/100ml;该事故由弓长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XX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案后,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22时50分,被告人张XX醉酒、无证驾驶辽K112**号两轮摩托车,沿弓长岭苏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元生综合商店门前时,与张XX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的辽K119**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酒精值为141.9mg/100ml;该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XX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等级表,证明2015年8月28日22时50分,黄XX报案称:张XX驾驶辽K112**号两轮摩托车沿苏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元生综合商店门前时,与其前方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辽K119**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张XX受伤、二车辆受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组织警力于当日23时赶到现场,立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组织实施侦察等工作。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X月XX日。3、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X受伤被送往医院,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7日在康济医院对其进行询问,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张XX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被撞车辆辽K119**司机系张XX,其有驾驶中型客车的资格。5、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8日22时,张XX酒醉驾驶摩托车与其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辽K119**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6、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8月28日22时,张XX醉酒驾驶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辽K119**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7、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张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9mg/100ml。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9、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件现场勘查情况。10、刑事判决书,证明1992年4月3日,被告人张XX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任嘉琦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