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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欣南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本元堂养生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欣南,西安市碑林区本元堂养生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吴欣南,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多样屋生活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南门珠江时代广场埃斯汀公寓。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本元堂养生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中段*号翠庭大厦**楼B2。经营者石民,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早慈巷*号。申请执行人吴欣南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本元堂养生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欣南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吴欣南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