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426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汉洪元。诉讼代理人高国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姜波,女,地址: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