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90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成都茂业中心1-1-26-6、1-1-26-7、1-1-26-8、1-1-26-9。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民街138号。法定代表人于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与《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