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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晁文红与被执行人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修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文红,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修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晁文红。被执行人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存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修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XX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晁文红与被执行人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修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南省修远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