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刚柱与范玉燕、赵海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970号原告马刚柱。被告范玉燕。被告赵海琦。被告赵宝森。被告王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刚柱与被告范玉燕、赵海琦、赵宝森、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范玉燕、赵海琦、赵宝森、王秀云所有的登记在赵洪斌名下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