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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初建堂与被执行人初建芝、初建芬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建堂,初建芝,初建芬,初建君,初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初建堂,被执行人初建芝。被执行人初建芬。被执行人初建君。被执行人初建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申请执行人初建亭建设房屋费用161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8元。但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初建芝、初建芬、初建君、初建亭银行存款各18415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开发区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