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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丘明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丘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02号罪犯丘明杰,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丘明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玉中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丘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6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不变;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0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丘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丘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丘明杰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明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59.74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和2015年度“劳动能手”。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丘明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丘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九天(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