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安松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67号罪犯黄安松,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10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安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3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安松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