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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660号原告: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法定代表人:胡兴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558号。法定代表人:龚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嘉善车通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9元,减半收取6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