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明诉被告何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明,何正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张正明。被告何正国。原告张正明诉被告何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原告等人经何举鹏、张海军介绍给被告承揽装修的兰州新区住宅楼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装修一套住房被告付劳动报酬为8000元。当时被告称其承揽的住宅有七、八套,但原告等人装修了两套之后就没有活干,被告付给原告劳动报酬8800元,对剩余的7200元劳动报酬被告一直以多种理由推拖。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于2015年7月28日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至今也没有兑现承诺。现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报酬7200元;二、案件诉讼费及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劳动雇佣关系。2014年10月原告经何举鹏、张海军介���给被告承揽装修的兰州新区住宅楼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72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正明工资7200元。证明人何举鹏、张海军”。被告至今未付该笔劳动报酬。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报酬长期不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劳动报酬的诉讼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正国付给原告张正明劳动报酬72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正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学强审 判 员 多文飞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