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徐雪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雪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22号罪犯徐雪敏,女,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12月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雪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1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2014)宁刑执字第1636号、第62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雪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徐雪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雪敏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记奖,履行财产刑二万五千元,赃款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雪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雪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