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陶铮与何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铮,何志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铮。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民。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铮与被上诉人何志民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上诉人陶铮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陶峥欠被上诉人何志民工资32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张喜艳代理审判员 于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笑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