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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爽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89号罪犯罗爽,绰号“阿力”、“国力”,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退在法院的违法所得1400元。其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爽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3.6分。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