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国清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92号罪犯李国清,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清犯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万元、美金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235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国清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国清有悔改表现,但原判决认定其退赔款数额巨大,而其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国清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原审判决认定其退赔款数额巨大,此次减刑其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