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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特57号申请人:陈红辉。申请人:余金云。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红辉、余金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袁湘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红辉、余金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玉环县海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余金云支付申请人陈红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000元,此款于2016年5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昌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