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1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燕玉、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玉,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248-3号申请执行人邓燕玉。被执行人张文杰。申请执行人邓燕玉依据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15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蝶山区人民(2013)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蝶山区人民(2013)蝶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