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王伟东工资差额49574.82元、经济补偿15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7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公司银行存款66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