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长友与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友,高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78号之一原告孙长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被告高利,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友诉被告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长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