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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长友与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友,高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78号之一原告孙长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被告高利,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友诉被告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长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