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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陆海政与刘志强、卢焕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政,刘志强,卢焕林,刘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陆海政。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卢焕林。被执行人刘宪兵。本院在执行陆海政与刘志强、卢焕林、刘宪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强、卢焕林、刘宪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强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于2016年3月17日将该案履行款及利息依法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履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