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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与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瑞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玉林,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原告已履行(2015)涞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被告设备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北票市波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北票支行的存款850万元。二、解除对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650mm全连轧钢的生产线设备的查封。审判长 杨 耀审判员 张保云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