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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俊才诉被告阳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才,阳衡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807号原告郑俊才,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阳衡征,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俊才诉被告阳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俊才于2016年4月28日以无法向被告阳衡征送达诉讼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阳衡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才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才负担。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