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俊才诉被告阳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才,阳衡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807号原告郑俊才,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阳衡征,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俊才诉被告阳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俊才于2016年4月28日以无法向被告阳衡征送达诉讼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阳衡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俊才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俊才负担。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千 搜索“”